机动车撞死了宠物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未尽到宠物管理责任的饲养人需各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4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2012年6月底一天的傍晚,陕西省泾阳县农民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与张女士所带的一只宠物狗横过马路时相撞,导致该犬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6千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张女士的宠物狗为边境牧羊犬,事发时不足两岁,办理了相关养犬证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张女士虽然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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