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郑某某将车辆借给持军牌驾驶证的朋友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因该次事故,郑某某共支付车辆修理费和公路路产损失27万余元。事后,郑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出险司机持军牌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该免责条款对车主不产生免责效力,应赔付车主车辆修理费和公路路产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就涉案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两份保险。 2010年8月30日,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的陈某某驾驶郑某某的机动车由惠东向深圳方向行驶时,因右前轮爆胎,车头与护栏碰撞。经交警认定,事故由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因该次事故,郑某某共支付车辆修理费和公路路产损失27万余元。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以出险司机陈某某持军牌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为由拒绝理赔。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罗湖法院。罗湖法院审理查明,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签名非原告本人签名确认。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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