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当日,签完的交强险保单还未“生效”,司机驾车上路便发生事故。在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那么,事故的赔付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呢? 2012年12月24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下午买保险下午就出车祸 保险公司说要次日零时才生效 2012年9月24日下午2点20分,由于保险到期,陈先生为一辆赣C牌照的重型自卸车重新上了保险,并在保险公司拟定的写有“保险期自2012年9月25日零时起”字样的保险合同上签了字。 投保当天,司机彭师傅驾驶该车从兰亭镇阮江工业区驶往福全镇。下午2点35分,途径杨绍线福全镇新城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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