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工作的张女士有辆小客车,用来接送自己小孩上下学。不久,该车发生车祸,张女士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她的家庭自用车辆从事了营业运输”。最后,她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钱,因为发生事故时该车为家庭自用。 不慎开车撞上房子 张女士在万州区某幼儿园工作,她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平时用该车接送学生上学,其他时间作为家庭自用。去年8月17日,她给车买了机动车辆损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驾驶员责任等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填的是家庭自用。 今年4月19日,张女士驾驶小型客车,沿省道202行驶至万州区塘坊飞川路口下行,因操作不当,她的车撞上了路外房屋,自己不仅受伤,车子也撞坏了。事发后,张女士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药费1.2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她额面部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5月30日,万州区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对该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7月16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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