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南昌市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万元整;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18万元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司机张俊(化名)驾驶出租车(副驾驶室搭载乘客刘某)在南昌市石桥路由西往东行使。当行使至高新南大路口时,遇赖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张俊及乘坐人刘某被甩出,造成张俊受伤,刘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月19日,张俊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与死者刘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4月19日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41万余元。此前,汽车出租公司已为事故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保险事故发生,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0万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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