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保险车辆在工地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判决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E9629的吊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2011年9月8日,在内蒙古乌蒙凉城县雀山路24号左云京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24号机组施工处,原告允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事故,将正在车下工作的工人王某砸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因此次事故赔偿第三者王某家属550 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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