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家庭自用车从事货运活动发生与路边绿化带相撞,造成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家庭自用车改货运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2011年8月,张某就其所有的家庭自用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单中记载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张某本人,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2011年12月6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时与路边绿化带护栏相撞,造成张某的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交通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张某为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发现,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自用变更为营运用途,且对该车进行了改装,在事故发生时,张某亦正在从事送货的营运活动。被保险人未将此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11年12月8日,向被保险人张某发出了书面拒赔通知书。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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