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被保险的车辆上受伤后及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然而,保险公司却因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结果导致了日后双方对事故成因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为此双方闹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险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日前,槐荫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8000余元。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不出现场 济南市一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公司运输的货车入了4项保险。投保后没过多久,投保的一辆货车在单位院内卸货的时候,车上的工作人员王某左脚不慎受伤。 事发后,该公司负责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保险公司根据其报案内容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拒绝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无奈,受伤的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趾软组织碎裂伤;左拇趾骨基底部骨折。住院1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出院,医嘱禁止患足负重6周。 随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几次索要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