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地区首例“民政部门诉请赔偿无名氏”案件结案,保险公司胜诉,成为唐山地区首例“民政部门诉请赔偿无名氏案件法院不予支持”的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5日,武某驾驶的一辆欧曼自卸车(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广场营销部承保商业险)在河北唐山滦南县境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一名无名女性相撞,致无名女性死亡,武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女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滦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滦南县民政局对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广场营销部及驾驶员武某、车主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各被告共计赔偿13.53万元(其中请求乐亭支公司赔偿无名女性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不能确定被害人亲属的情况下,由滦南县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无名女性的亲属,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对无名女性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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