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地区首例“民政部门诉请赔偿无名氏”案件

 所属分类:  2013-8-14 17:04:21    加入收藏

河北省唐山地区首例“民政部门诉请赔偿无名氏”案件结案,保险公司胜诉,成为唐山地区首例“民政部门诉请赔偿无名氏案件法院不予支持”的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5日,武某驾驶的一辆欧曼自卸车(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广场营销部承保商业险)在河北唐山滦南县境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一名无名女性相撞,致无名女性死亡,武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女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滦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滦南县民政局对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广场营销部及驾驶员武某、车主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各被告共计赔偿13.53万元(其中请求乐亭支公司赔偿无名女性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不能确定被害人亲属的情况下,由滦南县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无名女性的亲属,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对无名女性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一审判决: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无名女性亲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车主赔偿90%,其余10%由无名女性亲属自负。

  接到一审判决后,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与乐亭理赔分部在第一时间将判决结果报告了理赔中心法律岗;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理赔中心法律岗对该案专门组织了会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确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保财险乐亭理赔分部提出了如何上诉的指导意见。

  上诉以后,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理赔中心法律岗和乐亭理赔分部协调联动,分别主动向二审法官和重审法官汇报沟通,反映诉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对此案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人保财险乐亭理赔分部经理臧存生多次与法院法官沟通,最终,上诉请求与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滦南县民政局遂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等被告的诉请。法院判决:“滦南县民政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准许其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2013年4月13日

特别约定名词解释
    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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