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周某醉酒驾驶撞伤行人,受害者董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醉酒驾驶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判决支持了董某的请求。 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北街人行横道处,周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董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周某属醉酒后驾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司机周某系醉酒后驾车,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公司拒绝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醉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司机周某对于限额外的损失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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