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被保险人有权主张侵权和保险双份赔偿 2009年初,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70%的保险责任,一次伤害赔偿的医药费上限为5万元。至2011年,张某每年都缴纳保费。2010年12月间,张某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付医药费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小轿车司机赔偿张某的损失10万余元。2011年9月,张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赔款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该得到双份赔偿,法院判决不公,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和侵权双份赔偿。 我国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