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田先生去年1月买的车,新车当时的购置价为16万元,购车的同时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投保了车损险。今年续保时,工作人员仍然帮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做了保单,而田先生也没有在意。 今年2月,田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在理赔时,田先生根据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但没想到被保险公司拒绝,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能按照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14.75万元进行赔偿。田先生不明白了,“明明是按照16万元投的保,怎么只能按照14.75万元理赔,多缴的保费岂不是白缴了? ” 保险专家解释说,保险遵循的“补偿性原则”,即理赔的数额不能超过汽车实际的价值。这是为了防止车主在通过保险事故得利。一般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规定,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专家表示,田先生在续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一年,已发生了折旧,实际价值已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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