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一案后给出说法——车主可自行委托评估,并按车损评估金额获得理赔。 案件所涉的进达公司为名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后,该公司老李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迟迟没有出具定损单。 由于车辆需要修复使用,公司将事故损坏车辆送进修理厂,并自行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认定车损为4万余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修理费,但保险公司认为车损仅为1万余元,不同意赔付,遂引发了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该案时认为,当进达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并将定损结果通知进达公司。但保险公司直至事故发生近4个月后才履行定损义务,该行为显然不当。进达公司为尽快修复车辆,虽是自行委托车损评估,但委托的单位是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其作出的评估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公正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涉案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进达公司理赔款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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