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执行统一车险费率的局面将打破。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费率将“限高不限低”。 据悉,此次下发的《通知》,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及地区差异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设定的门槛很高,尤其是“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如果按此条件,符合自主制定费率的公司仅限于平安、太保等公司,而人保财险则因偿付能力未达标而不在此列。 武汉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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