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交警在事故现场检验出肇事车辆灯光及信号系统不合格,保险公司据此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增加免赔率。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责? 摆事实: 2010年2月4日,王某在驾驶拖拉机时因避让措施不当,撞上了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经现场检测,认定拖拉机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但该车之前已通过了安检,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肇事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应在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率。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并不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解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理赔。 讲法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要求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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