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事故的发生率也是越来越高。网络、媒体每天都在播报哪里又发生了恶性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究竟该怎么理赔,这是很多有车一族最想知道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看看案件中的当事人索赔成功了吗?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但是他在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同时金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他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但金某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双方争执不下,金某最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表示,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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