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后逃逸 保险会赔吗

 所属分类:  2013-8-15 11:46:14    加入收藏

在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事故的发生率也是越来越高。网络、媒体每天都在播报哪里又发生了恶性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究竟该怎么理赔,这是很多有车一族最想知道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看看案件中的当事人索赔成功了吗?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但是他在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同时金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他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但金某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双方争执不下,金某最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表示,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9年修订的新版保险法则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如果没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但法官认为,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每个公民都应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金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完全可以理解该条款的意思,保险公司无需特别说明就已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金某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而对1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某与保险公司于2009年2月订立保险合同,早于新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因此判决应当适用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更加严格。实践中,新版保险法颁布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如按新版保险法执行,这些免责条款都将归于无效。同时,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

  其实无论新旧保险法关于类似案件的解释有何不同,有车族都应该自觉遵守交规。毕竟保险只是提供事后的一种经济补偿,造成的人员伤亡是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的。

2013年2月1日

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步骤2、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停车后,驾驶员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可暂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去抢救。同时要用白灰、石头、绳索等物将伤员倒位描出。如一时无过车辆或救护车,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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