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地媒体报道了一起并不特殊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车主投保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车主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主赔偿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行人损失的50%。对此类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现实中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的普遍观点和做法,争议颇大。一种观点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是以投保人实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笔者持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车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确认。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如果都向交警队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队可以进行调解。在事故调解时,可以依据该认定书确定的成因并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法庭质证将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人民法院将在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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