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具体赔付时,存在赔付顺序问题(遵循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者险理赔)。两者的保险人是同一公司还好处理,但如果两者的保险人非同一公司,交强险合同条款的效力以及责任范围大小都会影响到商业三者险责任的大小。即在一定程度上,交强险保险人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对抗。但在涉及交强险的诉讼中,由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通常没有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无法进行抗辩,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裁判,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因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法上诉、申诉。在其后的商业三者险诉讼中,保险人即便对交强险的抗辩有理,但由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已被生效裁判所确定,其主张也难以支持。
故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的情况下,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强险诉讼中追加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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