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新车当天便上了保险,但签完的保单还未生效,朋友驾车上路便发生车祸,致一名行人死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2009年9月21日,王女士新买了一辆五菱客车,买车时便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当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期从2009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1日24时止。买回车的当天下午,王女士的朋友小李便驾驶这辆尚未上牌照的客车上了路,在由南向北行至和平南路大众巷口时,不慎将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 即时生效的规定相悖,故认定该保险合同应从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8个月,赔偿死者家属24.5万元,车主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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