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并为此负主要责任。单位为此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嗣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该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理赔。为此,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虹口区法院近日作出驳回单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11年4月,兴旺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与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商业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止。前者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后者包括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强制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责任免除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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