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了行人,被保险人花了几万块钱的抢救费,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抢救费用超了保险单载明责任限额的30%,因而不予赔付。保险合同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发布的通报说,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车险或第三险合同中,凡涉及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都有类似的规定,此类规定不合法。 浙江省工商局通报的保险合同典型违法条款案例说,有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还有一家保险公司规定:“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的该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认为,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参与仲裁或诉讼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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