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用超了保险单规定 车险可以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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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8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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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行人,被保险人花了几万块钱的抢救费,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抢救费用超了保险单载明责任限额的30%,因而不予赔付。保险合同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发布的通报说,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车险或第三险合同中,凡涉及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都有类似的规定,此类规定不合法。
浙江省工商局通报的保险合同典型违法条款案例说,有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还有一家保险公司规定:“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的该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认为,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参与仲裁或诉讼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设置程序上的条款,即“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作为自身免除或减轻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依据。
专家们还认为,赔偿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30%的规定不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综上,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责任。专家还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并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与保险法规定相悖,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发布的通报说,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车险或第三险合同中,凡涉及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都有类似的规定,此类规定不合法。
浙江省工商局通报的保险合同典型违法条款案例说,有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还有一家保险公司规定:“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的该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认为,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参与仲裁或诉讼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设置程序上的条款,即“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作为自身免除或减轻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依据。
专家们还认为,赔偿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30%的规定不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综上,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责任。专家还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并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与保险法规定相悖,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