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并不断出现质疑之声。探其究竟,社会公众客观存在的保障需求突显了车险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固然是根本原因,而公众对车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存在的误解,将其保险责任与交通肇事者所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混为一谈也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
因此,应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阶段,重新分析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法律结构,正确评价二者的保障功能,以便让社会公众对其形成正确认识,并充分实现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保险价值。
双重保障
众所周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上现有的两个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各有特点,但两者在共性上均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理论界将两者纳入车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法律结构和运作原理,尤其是保险保障作用是相同的,并都以其突出的社会公益性而区别于其他各类保险。所谓社会公益性,集中体现在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借助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让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受害人)及时得到充分的赔偿,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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