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通知》,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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