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大客车剐倒后,又被另一辆轿车碾轧致死,小轿车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认为其属于肇事逃逸,拒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不是逃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免责条款适用,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24日,行人郭某途经朝阳路小庄路口时,被司机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剐倒。之后大客车靠边停车,而郭某倒地未起。此时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正巧驶来,碾轧已经倒地的郭某后驶离现场。大客车司机报警后,交警随后将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拦住。
事故造成行人郭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司机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后事故三方达成协议,张某与杨某两方一次性赔付郭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30万。2010年10月,朝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张某提起公诉。2010年11月,朝阳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司机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是北京华夏飞阳科贸有限公司的车,该公司于2010年2月为这辆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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