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鲍女士投保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为此她支付各项损失4万余元。但当她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车从事非法运营为由,拒绝赔偿。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鲍女士的索赔请求。
据介绍,鲍女士丈夫驾驶车辆在丰台区王佐乡南宫南路撞损路中绿化带及广告牌,车辆也损坏严重。随后,鲍女士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鲍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各项损失4万余元。
在庭审阶段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当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在调查笔录中认可,事故车辆一直从事非法的运营活动。据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或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鲍女士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的,保险车辆因上述原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鲍女士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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