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车祸受伤者张某就向肇事司机讨要身体疼痛补偿费,结果被告知没有疼痛补偿的法律依据。
张某因被机动车撞伤,感觉身体疼痛,遂将司机李某与肇事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包括身体疼痛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2159.84元。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门头沟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张某撤回了索要疼痛补偿费的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医疗费436.06元。
2006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门头沟区河滩菜市场前,李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身体疼痛补偿费共计2159.8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原告表示自己关于误工费和身体疼痛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故撤回这两项诉讼请求,只要求两被告给付医疗费436.06元。在双方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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