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新《办法》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
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在准入资质上更强调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新增“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的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原《办法》中“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被取消。
自2004年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以来,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已经初具规模,未来将有更大发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行业整体运作比较规范,但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业务范围偏窄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新《办法》增加了6项新业务: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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