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甚至无证驾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有车主认为意见稿有鼓励酒驾之嫌,保险公司则称“压力很大”,甚至可能考虑调高交强险。 近日,广州市唯一的交通事故审判法庭——番禺区法院交通庭庭长冷根源接受时报记者专访,对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解读,他认为意见稿有的地方尚待完善,但支持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先赔,认为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追偿更合适。 1 交强险、商业险合并审理? 答:可有条件地合并审理 最高院意见稿第一条就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不少律师和学者们对其大赞人性化,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意见稿“合并审理”的提议,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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