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保险赔是鼓励酒驾?

 所属分类:  2013-8-23 9:12:59    加入收藏
 “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甚至无证驾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有车主认为意见稿有鼓励酒驾之嫌,保险公司则称“压力很大”,甚至可能考虑调高交强险。

  近日,广州市唯一的交通事故审判法庭——番禺区法院交通庭庭长冷根源接受时报记者专访,对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解读,他认为意见稿有的地方尚待完善,但支持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先赔,认为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追偿更合适。

  1 交强险、商业险合并审理?

  答:可有条件地合并审理

  最高院意见稿第一条就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不少律师和学者们对其大赞人性化,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意见稿“合并审理”的提议,冷根源认为“非常及时和必要”,但只能有条件地合并审理。意见稿提出合并审理也有限制条件,比如商业险有约定仲裁条款的,还放到民二庭审理。其实,已有地方法院开始合并审理,具体操作肯定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但对受害者和肇事司机来说都更方便些,也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2 醉驾伤人保险赔是鼓励酒驾?

  答:其实最终还是肇事司机赔

  意见稿第17条提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有车主质疑,虽然保证了被害人的利益,也可能使醉驾者以为可以不用承担经济责任,甚至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与醉驾入刑背道而驰,有鼓励酒驾之嫌。

  “我个人认为这个意见和纵容不一定能够划等号,没有哪个人会用自己的生命去付出代价,冒险尝试。”冷根源同时表示,交通事故不是可以预知的,一旦引发严重的后果,任何人都不会因为有“醉驾伤人保险赔”这个条款就“纵容”自己去肇事。

  冷根源认为,法律的制定就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把人的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让受害人首先在经济实力比较好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意见稿只是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也就是说,责任先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追而不是由受害人去追。实际上肇事司机还是要出这笔钱的,并没有豁免肇事司机的赔偿义务。

  以前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的情况,先将救命钱代垫出去,事后,法律给予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利。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交强险限额只有1万元用于急救费用,确实不是太高,更早之前还没有1万元,也是提高过的,现在看能不能再提高一点,这个就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规定了”。

  3 势必提高交强险费?

  答:需要实践后检验

  有保险公司认为,如果意见稿通过,赔付压力将会加大。平安保险公司一位理赔员直言,“这个规定对我们的影响太大”,醉驾一旦出现事故,理赔动辄数千元,造成人身伤亡轻则几万,重则数十万。有车主担心,意见稿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交强险费用,也就意味着没有醉驾的司机要为醉驾的司机埋单。

  冷根源表示,会不会增加赔付压力,要不要增加费用,都要经过法律实践后进行检验。“事实上,一般车主没有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费率会相应不断降低,像我们几年没有交通事故记录,从原来的900多到现在只需要600多了,说明还有一定的空间。”

  据保险业人士透露,针对意见稿的新规定,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在内部研讨,准备向最高院直接提意见。

  同时,他们还准备向保监会反映,提请保监会统一向最高院提意见。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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