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刘强
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在被保险人为车辆投保时,保险人也针对牵引车与挂车分别出具保单,因此牵引车与挂车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保险人应对挂车碰撞牵引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车损险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4日4时50分,张某驾驶江苏省淮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所有的苏H08667牵引车/苏HG905挂普通半挂车,沿苏S33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章集镇小穆庄西,因雪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挂车由于惯性撞击牵引车致牵引车受损。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观察不慎,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0年7月21日,运输公司为苏H08667半挂牵引车与苏HG905挂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H09667车辆的车损鉴证结论为14660元,运输公司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660元。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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