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点34分买完交强险,9点40分就发生交通事故。当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9月12日,郑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而“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这个在保险行业延续多年的潜规则,再次引发热议。 A刚买交强险就发生交通事故 2010年3月1日9时40分,司机张某驾驶自卸车,到郑州市北环路与长兴路交叉口东200米中石化加油站内加油时,不慎撞上郑女士,郑女士疗伤共花费66799.27元。警方认定,自卸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巧合的是,就在事故发生6分钟前的9时34分,车主吴某某刚为这辆自卸车买过交强险。 郑女士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将吴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54577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669元,吴某某赔偿原告31258.54元。保险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12日下午3点钟,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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