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17时,李某驾驶货车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戴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上坐着戴某刚放学的儿子王某,事故造成戴某、王某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李某认为,他的车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钱。 事后戴某的丈夫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李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李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三家赔偿他们的损失:丧葬费3.5万元,死亡赔偿金70万元。 判决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戴某、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4363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万元,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另有协议。 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原审判决的民事赔偿不合理为由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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