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本人购买了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投设了多种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5万元/座×2座。不久前,该车在云南省一盘山公路上行驶时,失去控制,侧翻后撞击了公路旁的山体,造成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向许某妻子预付赔款5万元。现在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其依合同先行给付我保险金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我未对许某家属赔偿终结,无权先行主张保险金。不知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李建
李建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如何正确适用保险法规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并未明确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时,该规定未要求完全赔偿终结后主张保险金,部分赔偿的,在赔偿范围内亦可主张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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