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自有车辆进行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没有对其车辆按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定损赔偿条件。王女士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全部赔偿请求。目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2010年7月,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2010年11月4日,王女士驾驶保险车辆与吴某的三者车相撞,造成保险车辆和三者车受损, 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其向三者支出的相应损失及保险车辆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以当时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
王女士认为,虽然当时其驾驶的保险车辆确实忘记年检,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对当时确实发生保险事故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向其支付了交强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双方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赔。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7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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