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沈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他在2009年9月投保天安保险的意外险,但当他在去年6月意外骨折后申请理赔时,天安保险的实际理赔金额不仅与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标准相比“缺斤少两”,而且不向客户出示理赔的明细账单。记者就沈先生的投诉情况联系天安保险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未得到答复。
合同注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应为100%
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的业务员王先生是在饭桌上认识的,王先生总是会积极地向沈先生推销天安保险的一系列产品。沈先生在仔细阅读天安保险的《吉祥如意综合保单》时注意到,保险责任意外险中明确注明:“1、意外伤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类别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明的给付比例,依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全残受益补偿金。2、意外骨折: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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