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樊先生以8.4万元购买了该二手车帕萨特,原车主于2001年4月开始驾驶该车,并于2008年8月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全险,保险金额为14.5万余元,保期1年。樊先生购买该车后于当月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被保险人变更为自己。
其后,樊先生驾车与路面石头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且无修复价值。因与保险公司就赔付金额协商未果,樊先生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的保险金额14.5万余元赔偿车辆损失。扣减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车辆折旧,计算后的数额为13.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该车至事故发生时已行驶了95个月,按车辆折旧金额的相关计算公式计算,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为6.2万余元,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这个数额赔付。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涉案车辆原车主在2008年8月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额为14.5万余元,已经扣减了从开始驾驶到投保前车辆的折旧,仲裁委据此裁决保险公司赔付樊先生13.8万余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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