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王某为其购买的“帕萨特”牌轿车投保了“长青还本保险”。同年9月,王某酒后驾车撞在隔离带上,车毁人亡。王某的继承人以王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酒后驾车死亡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
1、我国交通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王某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故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正确的。
2、以条例形式在合同内载明事项,就是以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但社会公认或习惯、惯例等人们都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常识性知识,虽然没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但被保险人也应该必须做到。王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导致车毁人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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