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也未填写保险单,但却手持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证,出险后,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
1999年6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居民刘开春的妻弟钟万强驾驶川H00435通工车,找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代办人姜义明要求投保。钟万强提出缓交保险费,姜义明表示同意。钟万强给姜义明写下欠条,内容为:“欠姜义明现金1780元”,姜义明给钟万强开具了一份保险证,内容是:“被保险人刘开春,车牌号码:川H00435,厂牌型号:通工TC3022,发动机号:62305,使用性质:营运,车架号:1529,吨/座位:1/8,险别:DB,保险期限:自1999年6月24日至2000年6月23日止”,并加盖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旺苍县支公司运输工具险业务专用章”公章,但第一栏“依据号保险单出具保险证”为空白。双方实际也没有填写保险单。姜义明因钟万强未交现金,也没有向钟万强出具发票。
1999年6月26日21时,钟万强驾驶该车沿国道108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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