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相关内容修改。在条例的第四十二条后,增加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条例的修订,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补充,进一步对原有文件的完善,也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并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如此重要,因此,他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广大爱车人士的关注,那么,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如何理赔呢?
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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