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
可能有一些车主,对新交强险条例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开心保小编就带您看一看新交强险条例较之从前有何变动。
1.交强险费率挂钩交通违法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
2.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新修改的《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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