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中旬,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款物两清。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姐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小姐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这个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桑塔纳轿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本案中,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该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当初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在车子转让给王小姐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小姐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桑塔纳轿车经不属于张先生,此时张先生也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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