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法有哪些好处

 所属分类:  2013-8-26 15:38:12    加入收藏

上月中旬,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款物两清。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姐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小姐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这个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桑塔纳轿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本案中,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该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当初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在车子转让给王小姐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小姐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桑塔纳轿车经不属于张先生,此时张先生也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张先生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王小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将保单转入自己名下。

通过上述案件不难发现,车险法了解车险法规对于车主来说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新的车险法出台受到了车主的广泛关注。随着车险改革的到来,新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在2003年元旦开始实行,从此保险公司有了自己制定保险种类和规定保险价格的权利,汽车保险行业的变得更加完善,服务变得更加好。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从改革到现在,汽车保险种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只是固定的几个险种,现在已经发展到几十个险种,以前是固定的费率标准,现在发展到可以选择投保档次。保险种类和投保档次越来越符合市场需要,越来越务实,越来越能满足广大车主朋友。

从《示范条款》看,简化了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例如,原先是按照不同车进行ABC三类,现在新的合并为一类。即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

同时,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示范条款》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2013年3月24日

交强险经营成本还是太高
     与往届全国保险工作会议风格不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次直接点出了交强险和投连险的问题。 “总体来看,交强险经营成本还是太高。”在1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点名”关注了中国第一个强制性险种——交强险。与此同时,对于2007年里各公司一窝蜂而上的“明星险种”投连险,吴定富也提出警示:“投连险产品暗藏风险。 “交强险是我国实施的第一个强制性险种。从它的运行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平稳的。对于交强险这样一个涉及面比较广的新事物,有这样的局面是不容易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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