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女士1.4万余元。 2009年7月7日6时30分,沈某无证驾驶轿车沿如皋市长江镇长江路行驶时,撞到沈女士电动车左前部,沈女士摔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耻骨上肢粉碎性骨折、骶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女士负次要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本案驾驶员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承担适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沈女士予以赔偿。 法官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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