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一天,甲正常行驶时被丙逆向驾驶卡车所撞,造成甲的车辆维修损失2万元,经交警认定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丙下落不明,甲于是只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根据车损险理赔2万元。保险公司以甲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为由拒赔。
法官点评:通常,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都有“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一条上吃哑巴亏的人很多,确实是白纸黑字,又有什么好辩驳的呢?
其实,这一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首先,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其次,按责赔付条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转嫁风险、免除了自身追偿义务的行为。再次,这一条款社会导向错误,可能造成一部分投保人在事故中选择主动多承担责任,甚至为了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而恣意违章驾驶,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已经被司法机关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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