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许先生醉酒驾驶朋友林先生的小型越野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当场死亡。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许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许先生赔偿死者家属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
林先生的车辆由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之后,死者家属将许先生、林先生、人保公司诉至厦门市翔安区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许先生、林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款后,又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先生偿还11万元的赔款。
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公司又向厦门中院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改判,许先生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
【焦点释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是出于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但应当限制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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