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4日,原告黄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1.58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08年3月14日24时止。 2007年11月29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2007年11月27日23时,司机郭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处,因路面施工,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乘车人王某甲受伤。 2007年11月28日1时,王某甲在家属陪同下至某医院就诊,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3521元。同日,原告先后委托清障中心和救援公司对车辆进行救援和拖拽,共花费2135元。同日,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7年12月7日,被告保险公司对驾驶员郭某就保险事故事实进行了询问,郭某称自己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者。同日,王某甲在原告陪同下接受了被告询问,称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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