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在浙江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带给车主更多的警示:受伤害的不仅是被撞者,被盗车主也可能成为受到伤害的一方。有过未交(迟交)交强险经历的车主告诉记者:“看到这则消息后非常震惊,无过错时也可能成为被告,这件事告诉我们及时交纳交强险(商业险)的必要性。 ” 被盗轿车撞死人 车主埋单 近段时间,常州市的周伟峰感到很冤枉,汽车被盗已经很倒霉了,没想到被盗车撞死了人(肇事者逃逸),他也因轿车交强险到期时未续保而成为了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1万元给原告。 据当地媒体报道,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实,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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